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
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委员会是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根据《章程》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联合会理事会批准设立。
第三条 委员会隶属于联合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组织关系归联合会理事会领导,工作业务上接受联合会秘书处协调与管理。根据联合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委员会致力于为联合会会员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联合会会员内银行、保险公司、保证担保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组成。委员会委员为单位非个人,金融服务行业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入会申请。由联合会根据所设条件进行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委员会执行换届选举制度,每届任期5年,与联合会届次相一致。委员选举或变更由联合会或委员单位提名,经联合会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不应少于11名成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主持委员会工作,组织委员会的会议及日常运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负责日常联络、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收集、传递,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下发会议通知、整理会议记录等。委员会办公室由联合会相关部门及委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不固定。
第八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积极性,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活动;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联合会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联合会纪律处分的;
(二)退出金融服务相关行业的;
(三)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金融服务专委会委员的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联合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内容
第十条 委员会在联合会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委员单位之间业务的联系机制,组织召开委员对话活动,加强委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研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新动向、新问题。
(二)发挥行业优势,为联合会的会员在资金管理、企业融资、保函开立、保函查验、并购重组、保险服务、个性化理财等金融服务方案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三)传导监管政策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单位就监管政策信息进行交流、研讨。
(四)征集委员单位对监管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管机构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
(五)协助联合会开展金融服务、专业培训、课题研究等方面工作。
(六)收集、整理相关行业信息,协助联合会搭建信息资讯平台,实现一定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七)联合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向主任委员汇报,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选举委员会委员;
(六)拟定委员会工作工作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七)制订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自律规则;
(八)联合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可以授权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联合会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如形成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参与通讯表决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在审议、讨论和表决时,须本着对委员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或建议,以最大限度减少决策的失误,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需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指定其他会员列席会议,列席会员不具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参会人数。
第十九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督办等。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委员会应报联合会批准后实施: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报告(如有);
(三)拟开展的重大课题研究或重大业务活动;
(四)拟以联合会名义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五)拟定委员会工作工作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委员会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七)联合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联合会报告: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委员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向联合会备案:
(一)委员会工作规程(本细则);
(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三)联合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不设置印章,由委员会以联合会名义对外发布文件、召集会员活动、组织会员交流等,须经联合会批准,半数以上委员代表签字同意。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联合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委员在参加委员会工作期间,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委员亲属或亲属所在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该委员在表达意见时应当回避。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联合会统筹安排,也可由委员会自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联合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