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可否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可以,按几家计算?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代理商是否可以同时投标同一个招标项目?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是工程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可以按照2013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7号令发布,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22条的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进行处理。即只要是不同型号的货物,哪怕是相同的品牌,也可以按不同的货物参与投标,并计算不同的品牌。满足三个以上品牌即可以正常进行招标活动。
但是,对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问题则复杂得多。这个问题也是困扰业界多年的共性问题。
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在实际中,则往往复杂得多。例如,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哪些货物属于核心产品?价值多少比例的货物或货物超过多少价格的才算是核心产品?是否任何一件货物有同型号或同品牌的,就将该招标中的所有货物认定为一个品牌或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好在2017年10月1日财政部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中给出了清晰的答案。87号令第31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即可以三以下几种情况认定不同品牌:
第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确定哪些货物属于该次招标中的核心品牌。但是,如果某次招标,属于非单一产品的采购项目,则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个核心产品。根据87号令的规定,确定核心产品的主体是招标人。确认的方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招标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通俗的讲,核心产品应当是由招标人来确定核心产品,如果采购金额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或比较重要,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核心产品。
其次,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分同品牌情况,即:
1、最低评标价法,按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参加评标。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然后按报价高低进行合理认定。比较所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的报价,其中报价最低的,为有效投标人,参加评标。此时,不管型号参数同不同,只管品牌,不分型号和参数,都算同一个品牌,且该品牌只允许报价最低且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如果各投标人的报价相同,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则也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心产品,然后满足该核心产品要求的投标人人也至少应有3家。这种情况,也将条件缩小到只要是相同品牌即视为一家,同样不管型号相同不相同,只要是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即算一个品牌一个投标人。
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下的投标,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次,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人全部参加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评分最高的同品牌核心产品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的投标人不享有中标人推荐资格。如果同品牌投标人的评审结果得分相同,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可见,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这种情况,各投标人都可以参与投标,但该品牌只能按一个投标人来算。如果不能满足三个投标人,则该招标失败。
第三,政府采购中,无论哪种方式评审,如果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价格相同或分数相同,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操作,则应依据87号令的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抽签)的方式来确定该品牌的投标人或中标人。遗憾的是,如果招标文件未规定随机抽取的方式,也容易引发争议,因为87号令也未作明确规定,未进一步细化,缺乏相关操作流程。随机抽取,虽然能确定参加评标的投标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隐患。此种方式应为一种辅助性手段和临时措施,不建议广泛采用。
可见,在87号令出台后,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更高了。对于多个品牌怎么计算和评审的情况,需要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可能出现的评审得分相同的问题。87号令根据两种不同的评标方法,在第31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明确了不同评标方法下的操作处理,还明确了非单一产品采购中核心产品同品牌投标时的处理认定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