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章程
(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加强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服务管理机构及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自律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管理行为,广东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服务管理机构发起成立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是:The Public Resources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GDP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公开交易、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市场服务机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等主体的行业自律责任和职业素质;建立起交易主体、服务机构和政府的互通机制,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为促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本会接受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广东省民政厅对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把关,以及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流程、标准等提供咨询论证服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
(三)引导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建立健全业绩和信用信誉信息及评价共享机制、制度体系;
(四)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技能、执业资格和管理知识培训,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单位、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素质;
(五)编辑出版专刊、图书,编发相关资料,建立联合会网络信息系统及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信息统计和工作动态等,为会员和社会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现状和动态趋势提供公共服务;
(六)调研和反映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传达政府调控和监督市场的要求,调解交易纠纷,依法维护市场主体、交易服务和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宣传、培训和学习贯彻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传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管理的正确理念、先进技术、方法和经验,组织多层次的业务研讨与多形式的合作交流,全面提高公共资源依法规范交易、服务和管理的水平及效率;
(八)依法指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列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交易项目的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九)受委托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交代的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 本会开展活动的原则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机制;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所获取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本会会员的权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范围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代理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依法设立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研究、服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三)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四)热爱公共资源交易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每个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授权人。如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单位会员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形时,应向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及会员代表应相应变更或终止。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中国境内中国公民;
(二)应当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具有影响的组织领导者、专家学者、优秀从业人员;
(三)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四)热爱公共资源交易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影响。
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数量的30%,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为本人,个人会员享有与单位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公布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信息,并颁发相应会员证书,作为相应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本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权和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知情权;
(六)对本会有关工作与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接受本会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五)遵守本会会员自律管理的规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向本会如实反映所需情况,及时提供所需材料;
(八)自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该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退会时间以本会收到退会报告后一个月内,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发布会员退会信息时间为准。会员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应予以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会会员资格终止,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上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且五年内不再接纳作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办事;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管理能力、社会信用和丰富的专业知识;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能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离任或换届必须履行法定审计手续。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备案通过后,届中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民政厅备案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包括管理制度、人事任免等;
(四)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事项和工作;
(五)提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六)提名监事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决定;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组织协调和推进本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表决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表决会费标准;
(三)审议和表决本会有关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原则;
(十)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提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负责人罢免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的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出席会议,被委托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等权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成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并经核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员资格;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具有相当的规模或业绩,且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诚信经营,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的候选人或罢免人名单;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聘免;
(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时;
(三)1/2以上监事联名书面提议时。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书面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经会长、秘书长、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3/4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不宜少于30名。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或者1/2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应有联名签署并载明事由及议题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会长、秘书长、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6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及秘书处工作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履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有关人员,提出依规处理或按程序罢免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监事和监事长的候选人或罢免人名单;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有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指出和纠正;
(六)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本会内部矛盾,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表决有关事项的议案。
(八)维护本会及本会会员的权益;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赞成,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或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全体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常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秘书处应聘请合适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制度。秘书处办公会议每个月不少于1次,其各项议题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或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五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内设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设办事部门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提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常务副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
第五十二条 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性专门工作机构(如小组、办公室或委员会等),以研究、处理和完成有关短期性专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其个人或所属单位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工作受到行政处罚的,自有关机关做出处罚决定起,不得继续担任本会任何职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等参照事业单位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同本章程一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通过后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监事、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普通个人会员免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管理层人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二条 本会如有变更、撤并或注销,所成立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及时做好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建立后,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党务工作,认真做好党组织换届、选举书记与副书记等具体工作,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与政治核心作用,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先进文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人才成长,以促进本会发展。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